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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宜都法院2個典型案例教你維權又避“坑”
發(fā)布日期:2023-03-15 來源:市人民法院 編輯:宜都融媒體

宜都融媒訊(通訊員 程磊 李子嬙)消費貫穿于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并不是每次消費都能盡如人意。今年的3月15日是第41個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宜都市人民法院發(fā)布典型案例帶大家一起重溫生活中可能踩過的坑,一起看看法律利劍如何幫你維權。

案例一:

新購房屋面積“縮水”?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27日,金某夫婦了解到宜都某公司開發(fā)的商鋪正在出售,在了解相關情況后便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金某夫婦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商鋪一間,建筑面積193.33平方米,合同價款64萬元,交房時間為2012年8月31日之前。合同簽訂后金某夫婦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直至2021年12月13日,金某夫婦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案涉房產的登記信息時才確切地知道房屋面積為170.44平方米,面積誤差比超過3%。金某夫婦隨即訴至宜都市人民法院,要求開發(fā)商退房退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經過庭審查明,2015年《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載明案涉商鋪實測建筑面積為170.44平方米,同年被告公司完成案涉商鋪的產權初始登記。該建筑面積與原告在宜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案涉商鋪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相吻合,房屋面積誤差已超出3%。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銀行同期房地產開發(fā)貸款利率付給利息?!?/p>

宜都市人民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被告退還購房款并賠償相應利息。后經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被告已經自動履行了前述義務。

Q


法官說法

商品房買賣已成為日常生活中的常態(tài),而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存在差異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在消費者與房屋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合同中一般會對于房屋面積差的處理進行約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因此雙方均應當遵守合同約定。案涉商鋪的合同約定面積和實際面積存在差異,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約為11.84%,已經符合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開發(fā)商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對于商品房面積“縮水”問題,法院始終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行業(yè)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

案例二:

商家承諾新機實為“二手貨”構成欺詐 判三倍賠償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9日,原告蔡某某在被告宜都某店購買手機。三個月后原告經查詢發(fā)現手機的“首次激活日期”為2022年2月16日,退換貨保證期均自2022年2月17日起算。原告遂找到被告要求處理,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原告通過撥打“12315”處理未果,最終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以欺詐為由要求被告宜都某店承擔退貨退款及三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定,涉案手機于2022年2月16日在商家經營活動中曾被開機聯網激活,后其將該手機外包裝盒再次塑封后入庫。被告明知涉案手機存在已被拆封、激活的事實卻再次進行塑封處理,在銷售過程中未向原告主動披露涉案手機已被激活過的客觀事實,其行為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也侵犯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并限制了其選擇權,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退貨退款并承擔三倍價款懲罰性賠償。

Q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fā)展,消費者的消費水平顯著提升,為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保護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合法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就本案而言,原告系以正常價格在某品牌授權店購買新手機,該品牌授權店以原價銷售已經提前激活的手機,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于全新手機的認知和理解,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對于違反誠信原則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要向消費者承擔三倍價款或者費用的懲罰性賠償。

(責編:劉娟 審核:黨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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