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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履職遇格式條款陷阱 法官助力解“套”
發(fā)布日期:2023-11-08 來源:市人民法院 編輯:宜都融媒體

宜都融媒訊(通訊員 李彩濘 李赟)近日,甘某收到了宜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并被告知其賬戶被凍結。聯(lián)系宜都市人民法院之后,甘某才知道,原來這場“無妄之災”源于自己之前在A公司任職時簽下的擔保合同。

2022年3月,甘某作為A公司的業(yè)務代表與B公司簽訂建材租賃合同時,B公司除要求A公司在合同中蓋公章外,還要求經(jīng)辦人甘某在合同中簽字,甘某在未仔細閱讀詢問的情況下,在合同中保證人處寫下了自己的名字。不久之后,甘某從A公司離職。

在甘某離職后,A公司因欠付B公司租金被起訴至宜都市人民法院,甘某被B公司認定為A公司債務的保證人,被列為共同被告,被要求連帶償還B公司債務本金及違約金共45萬余元。

A公司和甘某在答辯中均提出,甘某僅是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員,其代表公司辦理業(yè)務是職務行為,要求甘某個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不公平也不合理。

宜都市人民法院查明,A、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時,甘某以保證人身份僅在主合同第一頁簽字,而關于保證人應承擔何種責任的條款則規(guī)定于合同附件中,附件系B公司與其他公司開展類似業(yè)務時的通用條款,內(nèi)容無填充空間或者更改余地。法院認為,前述合同附件中的條款系B公司出于重復使用目的而預先擬定,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合同相對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兩種選擇,而無變動相關內(nèi)容的可能性,該條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

根據(jù)格式條款的適用規(guī)則,B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舉證證明其要求甘某簽字時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即提示甘某的身份系保證人以及保證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因而相關格式條款對甘某不生效,故B公司要求甘某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中,甘某因“幸運”地遇上格式條款合同,免除了連帶保證之債。民法典規(guī)定,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企業(yè)法人作為市場主體,在適用格式條款與相對方從事市場交易活動時,相關條款的內(nèi)容應合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要避免利用自己一方對合同條款內(nèi)容熟悉的優(yōu)勢,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減損對方權利,否則可能導致相關條款不被法律認可。

同時,擔保非兒戲,簽字需謹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每一個民事法律行為都會產(chǎn)生相應的民事法律后果。尤其是如本案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負擔行為,需要綜合考慮自身的承擔能力以及相應的法律風險,切勿盲目為他人提供擔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責編:向姝 李華 審核:黨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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